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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不容忽视。为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燃事故风险,全市使用燃气的餐饮业经营场所(包括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必须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新营业使用燃气餐饮场所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后方可营业。
在此,提醒使用燃气的餐饮业经营者尽快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没有安装的,相关部门将督促限期整改;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按照2021年9月1日起修改后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乳山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