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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公安局通告
为彻底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依法严厉惩处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疫情处置指挥部要求,对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以及该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不服从、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控措施,辱骂、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
三、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听从劝阻或者故意制造事端的;
四、不服从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或者所属单位指挥安排,不如实告知重点疫情地区行程及疫情人员接触史,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重点疫情地区来乳山人员不遵守居家隔离有关规定,参与、组织聚集聚会的;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和假药、劣药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八、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假借研制、生产、销售疫情防控产品诈骗公私财物,或者贪污、占用募捐募集款物的;
十一、不顾疫情防控大局,以个人或群体利益为由,搞聚众上访,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故意阻塞道路交通,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二、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将视情节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乳山市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